北京食品进口清关公司
一、北京食品进口清关须知:
1、进口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按照规定向海关报检,如实申报产品相关信息,并随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格证明材料。
2、进口食品运达口岸后,应当存放在海关或者认可的场所;需要移动的,应当按照海关的要求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大宗散装进口食品应当在卸货口岸进行检验。
3、进口商应建立境外出口商、境外生产企业审核制度,重点审核境外出口商、境外生产企业制定和执行食品风险控制措施的情况以及向我国出口的食品是否符合食品法、本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食品国家标准的要求。
4、出口食品、食品添加剂的生产企业应当其出口食品、食品添加剂符合进口国家(地区)的标准或者合同要求;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有要求的,还应当符合国际条约、协定的要求。
二、食品进口空运操作事宜
1、空运费用的组成:
【1】Airfreight 运费(航空公司收取);
【2】Fuel sur charge 燃油附加费;
【3】安检费;
【4】机场操作费;
【5】终端费用;
【6】航空主单费。
2、空运货物的尺寸规定:
【1】每件货物的长、宽、高之和不得小于40厘米;
【2】非宽体飞机载运的货物,每件货物重量不超过80公斤,体积不超过40×60×100厘米;
【3】宽体飞机载运的货物,每件货物重量不超过250公斤,体积不超过100×100×140厘米。
3、空运计费重量计算:
货物计费重量按毛重或体积重量大者计算,不足1公斤的尾数四舍五入。
【1】重货:按实际重量的公斤数计费;
【2】轻泡货物:计费重量(公斤)=长(cm)*宽(cm)*高(cm)/6000;常用公式:1立方米=167公斤 。
三、北京食品进口清关所需单据:
1、普通食品进口清关所需资料:进口合同、发票、原产地证、卫生证、提运单、装箱单、中文标签等。
2、进口乳制品应提供经海关确认的国外卫生证书,国外卫生证书上的所有信息应与报检资料及产品包装标识内容一致,进口预包装配方粉报检时应提供标签标注的或该食品应有的营养素/生物活性物质符合性检测报告(认可的检测机构检测报告)。
3、进口保健食品和特殊膳食食品必须提供以下证明材料:(一)配料证明文件; (二)自由销售证明;(三)标签标注的或该食品应有的营养素/生物活性物质符合性检测报告(认可的检测机构检测报告);(四)保健食品还需提供《进口保健食品批准证书》。(五)凡是进口散装的特殊膳食食品和保健食品,应提供分装/包装企业的有效生产资质证明。
4、进口初榨食用植物油:进口初榨食用植物油在入境报检时应提供输出国或地区动植物检疫机关出具的植物检疫证书,并在合同中注明。
北京食品进口清关公司事宜,请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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