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进口代理清关,代理出口贸易
一、进出口代理清关所需单据:
1、合同(纸质版复印件,1份);
2、发票(纸质版复印件,1份);
3、装箱清单(纸质版复印件,1份);
4、载货清单(舱单)(纸质版复印件,1份);
5、提(运)单(纸质版复印件,1份);
6、代理报关委托协议(纸质版复印件,1份);
7、进出口许可证件(纸质版复印件,1份);
8、海关要求的加工贸易手册(纸质或电子数据的)及其他进出口有关单证(纸质版复印件,1份)。
二、代理进出口贸易清关-无纸化清关单据:
电子数据报关单申报形式是指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 受委托的报关企业通过计算机系统按照《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的要求向海关传送报关单电子数据并且备齐随附单证的申报方式。
1、进口货物
(1) 加工贸易及保税类报关单:合同、装箱清单、载货清单(舱单)等随附单证企业在申报时可不向海关提交,海关审核时如需要再提交(电子版,原件,各1份);
(2) 非加工贸易及保税类报关单:装箱清单、载货清单(舱单)等随附单证企业在申报时可不向海关提交,海关审核时如需要再提交(电子版,原件,各1份);
2、出口货物出口货物各类报关单,企业向海关申报时,合同、发票、装箱清单、载货清单(舱单)等随附单证可不提交,海关审核时如需要再提交(电子版,原件,各1份)。
三、进出口清关时限: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应当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十四日内,出口货物的发货人除海关特准的外应当在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区后、装货的二十四小时以前,向海关申报。进口货物的收货人超过前款规定期限向海关申报的,由海关征收滞报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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