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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88

2023年01月31日 10:09:37      来源:泰州市华晨仪器有限公司 >> 进入该公司展台      阅读量: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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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
UDC614.7(083.75)
GB3838-88
代替GB3838-83
(1988年4月5日国家批准 1988年6月1日实施)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和《水污染防治法》,控制水污染,保护水资源,特制订本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江、河、湖泊、水库等具有适用功能的地面水水域。

1、水域功能分类
依据地面水水域使用目的和保护目标将其划分为五类:
I类 主要适用于源头水、国家自然保护区。
II类 主要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珍贵鱼类保护区及游泳区。
III类 主要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二级保护区、一般鱼类保护区及游泳区。
IV类 主要适用于一般工业用水区及人体非直接接触的娱乐用水区。
V类 主要适用于农业用水区及一般景观要求水域。
同一水域兼有多类功能的,依功能划分类别。有季节性功能的,可分季节划分类别。
表1 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

序号 Ⅰ类Ⅱ类Ⅲ类Ⅳ类Ⅴ类
 基本要求所有水体不应有非自然原因所导致的下述物质.
A.凡能沉淀而形成令人厌恶的沉积物
B.漂浮物,诸如碎片,浮渣,油类或其他的一些引起器官 不快的物质
C.产生令人厌恶的色,臭,味或浑浊度的
D.对人类,动物或植物有损害,毒性或不良生理反应的,
E.易滋生令人厌恶的水生生物的.
1水温oC人为造成的环境水温变化应限制在:
夏季周平均温升≤1
冬季周平均温降≤2
2pH ≤6.5-8.56-9
3硫酸盐.(以SO-2计) ≤250以下250250250250
4氯化物.(以Cl-计) ≤250以下250250250250
5溶解性铁. 0.3以下0.30.50.51.0
6总锰. 0.1以下0.10.10.51.0
7总铜. 0.01以下1.0(渔0.01)1.0(渔0.01)1.01.0
8总锌. 0.051.0(渔0.1)1.0(渔0.01)2.02.0
9硝酸盐(以N计) ≤10以下10202025
10亚硝酸盐(以N计) ≤0.060.10.151.01.0
11非离子氨≤0.020.020.020.20.2
12凯氏氮≤0.50.5122
13总磷(以P计) ≤0.020.1(湖,库0.025)0.1(湖,库0.05)0.20.2
14指数≤246810
15溶解氧≤饱和度90%6532
16化学需氧量(CODcr) ≤15以下15以下152025
17生化需氧量(BOD5) ≤3以下34610
18氟化物(以F-计) ≤1.0以下1.01.01.51.5
19磷(四价) ≤0.01以下0.010.010.020.02
20总砷≤0.050.050.050.10.1
21总汞.. 0.000050.000050.00010.0010.001
22总镉... 0.0010.0050.0050.0050.01
23铬(六价) ≤0.010.050.050.050.1
24总铅.. 0.010.050.050.050.1
25总氟化物≤0.0050.05(渔0.005)0.2(渔0.005)0.20.2
26挥发酚.. 0.0020.0020.0050.010.1
27石油类..(石油醚萃取) ≤0.050.050.050.51.0
28阴离子表面活性剂≤0.2以下0.20.20.30.3
29总大肠菌群...(个/L) ≤  10000  
30苯井(a)芘...(ug/L) 0.00250.00250.0025  
 
注:. 允许根据地方水域背景值特征做适当调整的项目
.. 规定分析检测方法的检出限,达不到基准要求
... 试行标准. .

2、水质要求
本标准规定不同功能水域执行不同标准值,地面水五类水域的水质要求按表1执行。
2、1不得用瞬时一次监测值使用本标准。
2、2标准值单项超标,即表明使用功能不能保证。危害程度应参考背景值及水生生物调查数据,硬度修正方程及有关基准资料综合评价。

3、标准的实施
3、1本标准由各门及水资源保护部门负责监督与实施。
3、2各地门会同城建、水利、卫生、农业等有关部门,根据流域或水系整体规划,结合水域使用要求,将所辖水域划分功能类别、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按相应的标准值管理。
3、3划分各水域功能,一般不得低于现状功能。需要降低现状功能时,应做技术经济论证。并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3、4排污口所在水域形成的混合区,不得影响鱼类回游通道及邻近功能区水质。
3、5渔业水域,由各级渔业行政部门按TJ35-79《渔业水质标准》监督管理;生活饮用水取水点,由各级卫生防疫部门按GB5749-85《饮用水卫生标准》监督管理;放射性指标执行国家GB8703-88《辐射防护规定》。
3、6本标准项目不能满足地方环境保护要求时,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制订地方补充标准,并报门备案。

4、水质监测
4、1监测取样点,应布设于各功能区代表位置。
4、2本标准各参数的检测分析方法按表2执行。
表2 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选配分析方法

序号参数测定方法检测范围 mg/L注释分析方法来源
水温    
2Ph       玻璃电极法  GB6920—86
  重量法10以上  
3硫酸盐铬酸钠比色法5~200结果以SO计GB5750—85
  比浊法1~40  
  容量法10以上结果以CL计GB5750—85
4氯化物容量法可测至10以下  
5总铁二氮杂菲比色法检出下限0.05测得为水体中溶解态、胶体态、GB5750—85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检出下限0.3悬浮颗粒以及生物体中的总铁量 
6总锰过硫酸铵比色法检出下限0.05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检出下限0.1  
  原子吸收直接法0.05~5 GB7475—87
7总铜分光光度法熬合萃取法0.001 0.05  
  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钠
(铜试剂) 分光光度法
检出下限0.003
(3cm 比色皿)
0.02~0.70
(1cm比色皿)
未过滤的样品经消后测得的总铜量,
包括溶解的和悬浮的
GB7474—87
  2,9-二甲基-1,10-二氮杂菲(新铜试剂) 分光光度法0.006~3 GB7473—87
8总锌双硫腙分光光度法0.005~0.05经消化处理后测得GB7472—87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0.05~1的水样中总锌量GB7475—87
9硝酸盐酚二磺酸分光光度法0.02~1硝酸盐含量过高时应稀释后测定结果以氮(N)计GB7480—87
10亚硝酸盐分子吸收分光光度法0.003~0.20采样后应尽快分析。结果以氮(N)计GB7493—87
11非离子氨
(NH3)
纳氏试剂比色法0.05~2 (分光光度法)
0.20~2
测得结果是以氮(N)计的氨氮浓度,然后再根据附表,换算为GB7479—87
  水杨酸分光光度法0.01~1非离子氨浓度GB7481—87
12凯氏氮 0.05~2
(分光光度法)
0.02~2
(目视法)
前处理后用纳氏比色法,测得为氨氮与有机氮之总和,结果以氨(N)计 
13总磷钼蓝比色法0.025~0.6结果为未过滤水样经消化处理后测得的溶解的和悬浮的总磷量 
14高锰酸酸性法0.5~4.5  
 盐指数碱性法0.5~4.5  
15溶解氧碘量法0.2~20碘量法测定溶解氧有各种修正法,测定时应根据干扰情况具体选用GB7489—87
16化学需氧量(CODCr)重铬酸盐法10~800  
17生化需氧量(BOD5)稀释与接种法3以上 GB7488—87
  氟试剂比色法0.05~1.8结果以F-GB 7482-87
18氟化物茜素磺酸锆目视比色法0.05~2.5  
  离子选择电极法0.05~1900 GB 7484-87
19硒(四价)二氨基联苯胺比色法检出下限0.01 GB 5750-85
  荧光分光光度法检出下限0.001  
20总砷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银分光光度法0.007~0.5测得为单体形态、无机或有机物中元素砷的总量GB 7485—87
  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过硫酸钾消解法检出下限0.0001包括无机或有机结合的, 可溶的和悬浮的全部汞GB 7468-87
21总汞 溴酸钾-消解法(条件0.00005)  
  -过硫酸钾消解-双硫腙比色法0.002~0.04 GB 7469-87
22总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螯合萃取法)0.001~0.05经酸硝解处理后, 测得水样中的总镉量GB 7475-87
  双硫腙分光光度法0.001~0.05 GB7471-87
23铬(六价)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0.004~1.0 GB7467-87
  原子吸收分直接法0.2~10经酸硝解处理后, 测得水样中的总铅GB7475-87
24总铅光光度法螯合萃取法0.01~0.30 
  双硫腙分光光度法0.01~0.30 GB7470-87
25异-吡啶啉酮比色法0.004~0.25包括全部简单和绝大部分络合GB7486-87
  吡啶-酸比色法0.002~0.45, 不包括钴氰络合物 
26挥发酚蒸馏后4-氨基分光光度法0.002~6 GB7490-87
27石油类紫外分光光度法0.005~50  
28阴离子表面活性剂亚甲基蓝分光光度法0.005~2.0本法测得为亚甲基蓝活性物质(MBAS), 结果以LAS计GB7494-87
29总大肠菌多管发酵法  GB 5750-85
 滤膜法   
30苯并(a)芘纸层析-荧光分光光度法2.5ug/L GB 5750-85
 
注: *暂时采用环境监测分析方法(1983年版),待方法标准发布后执行国家标准。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国家规划标准处提出。
本标准由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组织制订。
本标准由国家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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